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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一起开发布会啦!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正式公布
2020/09/25 17:20:24 编辑:‬ 吴洋 点击量:13826

浙江之声9月25日讯(记者王娴、杨淑维)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协同作战 浙江人大贡献力量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下,决定的立法工作得以顺利推进,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浙江人大常委会党组始终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按照今年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确定的原则和意见,7月,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分别赴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协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路径选择。

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示范区法治保障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其中主要条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决定》的出台,一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的结果。二是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这是两省一市就示范区建设实质性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定支持通过协同立法方式,创新立法模式,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为今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开展协同立法提供样版、做出示范。三是确保国家战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障改革、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具体行动。

绿色发展 沪苏浙两省一市准备这么干

这次通过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决定》共七条,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示范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二条明确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第二部分明确示范区理事会职责。《决定》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明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第五条是授权条款,也是决定的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第三部分分别规定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及法制保障。明确在示范区内,两省一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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