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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理判决
2020/09/21 17:51:10 编辑:‬ 吴洋 点击量:10635

浙江之声9月21日讯(记者洪小燕和通讯员吴军杰报道)9月16日下午,由台州市三门县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三门县健跳镇文化中心公开开庭。宁波海事法院台州海事法庭当庭宣判这起多人在禁渔期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海产品的公益诉讼案件胜诉。

庭审现场,近百渔民自发前来旁听。“判处林某等人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2004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处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台州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锤定音后,旁听的渔民纷纷感慨。“没想到禁渔期捕了几网鱼,就被判了刑、罚了款,还要负责海洋生态损害赔偿。”

据法庭审查,2019年5月至6月禁渔期间,薛某、林某、何某、林某合伙并雇佣姚某出海非法捕捞海产品,其中薛某、林某、姚某三人出海非法捕捞20余次,何某出海非法捕捞五六次。他们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贩卖给他人,获利约人民币6万元。7月10日,薛某、林某、吴某和赖某、陈某一起将地笼网放在猫头洋海域附近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6804元。

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薛某等人多次使用的捕鳓鱼网具以及放置捕捞海域的地笼网均属于国家规定禁用渔具。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薛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应承担的生态补偿修复提出意见,建议生态补偿额度不少于200412元。

上述非法捕捞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查处后,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对薛某等人提起公益诉讼。法庭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薛某等被告应对两次非法捕捞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水产行业标准“一次性生物资源损害补偿为一次性损害额的3倍”,故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力度,非法捕捞的成本也相应增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同时,违法行为人还将根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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