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声记者叶树刚,通讯员、查金良王韵)“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不规范,作为管理责任人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吉县综合执法局昌硕执法所执法队员赵思施说。近日,安吉县综合执法局昌硕执法所办理了湖州市首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五一期间,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吉县城区某小区内的四分类垃圾桶内存在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其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将易腐的厨余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混合投放在同一个垃圾桶内,这对垃圾的回收再利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执法队员随即联系小区物业了解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该小区虽然属于垃圾分类试点小区,但物业在指导、监督小区业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到位现象,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未落实到位。随后,执法队员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向物业工作人员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进行调查。在复查过程中该物业积极配合整改,落实管理制度,建立了两小时巡查垃圾分类制度,执法队员对此予以整改结案。
接下来,安吉县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相关义务与责任,督促物业企业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引导居民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进一步提升居民分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