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声9月5日讯(记者汪婷 通讯员吴巍)9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某、刘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在线宣判,认定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构成对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应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
2016年至2018年间,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诚招v信代理一件代发”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公安机对两被告立案侦查,现场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减肥胶囊27瓶,经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前述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减肥胶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前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
两被告购进减肥胶囊共计134252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886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 610400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系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