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声5月22日讯(记者汪婷、通讯员吴巍报道)2019年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系该院受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诉称,其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向“fxbtc”网站的运营者(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2.675个比特币,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就原告的损失76314元(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辩称:1、答辩人系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关于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而关闭网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答辩人未在淘宝网登记注册,未在淘宝网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是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淘宝公司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故意;3、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运公告,督促广大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并且各大媒体均对此予以报导,至此答辩人已尽通知义务;4、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5、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且与答辩人有关联,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买入充值码,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停运公告并于同年5月10日关闭比特币交易网站,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涉案商品信息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平台上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与安全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2.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ku娱乐的联系方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经过审理,审判法官陈莹说,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将对今后比特币法律地位的认定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国家的公告肯定是对它货币的地位予以否认的,但是对于它作为虚拟商品虚拟财产相应的法律地位,是不是受法律保护,是没有否认的。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也会结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它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定。”
陈莹还表示,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但广大群众在购买比特币时仍需多加注意。“现在去购买比特币肯定是通过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么服务合同要么买卖合同,你肯定要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的合法性,然后注意证据的留存。”
本院将择期就本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