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查处2起个人农村垃圾分类违法案件-ku娱乐

长兴查处2起个人农村垃圾分类违法案件
2019/05/09 20:35:42 编辑:白植清 点击量:282

浙江之声5月9日讯(记者叶树刚,通讯员刘宏亮)自《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专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加大对违反该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5月7-8日两天,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查处两起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案件。

5月7日8时30分,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平中队执法队员在和平镇清水港自然村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时,发现村民肖某某将可腐烂的垃圾(树枝、落叶)投放入不可腐烂垃圾桶,将不可腐烂的垃圾(塑料盒、铝制罐子)投放入可腐烂垃圾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其发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当日9时10分,执法队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现场进行取证后,予以立案查处。       

5月8日上午9时,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虹星桥中队执法队员在垃圾分类检查过程中,发现虹星桥镇罗家村李家浜自然村一农户正在家中剥笋,该农户将笋壳(可腐烂垃圾)和矿泉水瓶(不可腐烂垃圾)混在一起投放在垃圾桶中,该行为未按规定投放,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了《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相关法规条款的宣传,并要求在一小时内整改。然而,一小时后,执法队员再次前往其家中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遂进行现场取证,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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