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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今天在湖州发布
2019/04/04 14:41:34 编辑:‬ 吴洋 点击量:146

浙江之声4月4日(记者 吕瑞峰 报道)今天上午,湖州市人大发布地方性法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美丽乡村建设法规,该法规的出台将为全省乃至全国各地的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更多湖州经验。

 

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3条,对美丽乡村建设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划和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保障和引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充分反映了实施“千万工程”以来湖州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三治融合”等成功实践。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农村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产业发展要素瓶颈等问题,创设了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规定,为行政执法、农村自治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推动解决老百姓身边的“关键小事”。

务实管用是该《条例》立法的根本宗旨。比如,在家禽饲养上,《条例》注重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在依法保护农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生活习惯和经济利益的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在景区村庄、人员集中区域饲养家禽影响环境、扰民等突出问题,授权区县政府采取限制家禽、家畜养殖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为解决家禽饲养问题提供法治保障等。

针对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千村一面”问题,《条例》中特别强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

此外,在人居环境提升方面,《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处理、农业废弃物处理、家禽家畜饲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管线架设、公共空间治理、村庄美化等要求。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了产业布局规划、生态高效农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特色产业发展以及政务服务、土地金融人才支撑、壮大集体经济等。

 

《条例》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只对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主要包括: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公职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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