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声11月24日讯(浙江之声记者叶树刚)11月23日,《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公共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现场获悉,《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湖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4条,注重发挥各方主体的作用,在“总则”一章主要对四类主体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政府及其部门,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和相关部门条线管理、乡镇(街道)落地执行的工作职责。对于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其“身处一线、贴近群众”的优势,要求开展信息收集、意见处理、配合检查、探访帮助、组织活动、教育引导等工作。对于子女以及其他义务人,强调其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同时分别就推进落实护理照料休假和督促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对志愿服务、互助性养老、新闻媒体公益宣传等内容作出规定。
《条例》还专门设立“医养与康养”专章,着力提升居家老年人在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方面的服务保障水平。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支撑点,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信息建档、健康指导、家庭签约医生、便捷就诊和优先转诊等服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药物保障,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要求将上门诊疗、康复、护理和家庭病床等费用按照省相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保障。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医康养服务规范及项目清单,并对康养联合体建设、专业服务延伸、家庭养老床位设置等作出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激励保障与监督管理并重。从促进发展的角度,为了强化财力保障,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具体办法为特定服务机构和组织提供专项补贴;为了强化人力保障,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从加强监管的角度,要求建立并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制度,依法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等地方标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保健品等行业的监管,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快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