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之声10月24日讯(通讯员金姿)近日,三门某汽配有限公司因发票违法,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名单,即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但与以往不同的是,相关违法信息对外公布时,显示的却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的信息,而是另一人郑某。
原来,自今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本案中,郑某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的父亲,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一直由郑某负责,许某仅为“挂名”法人。相关法院判决书中也证实,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在市场上购买货物,却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多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务机关据此认定郑某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实际责任人,并予以对外公布。
新出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谁犯错谁担责的法治精神,税务机关始终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在保证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展现了执法温度,激发市场主体遵从税法、诚信纳税缴费的内生动力,推动诚信社会再上台阶。